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2019-04-29 浏览次数:158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便利人民的生活,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国家可以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土地进行征收,但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某市**为了建设地铁,作出了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和土地的决定,在这范围中,有一家名为利星的鞋厂,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多次上门与该鞋厂的负责人商谈征收补偿事宜均未能达成合意,根本原因在与双方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不能一致,无奈之下,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决定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来确定,到底委托哪家评估机构来评估。

评估机构确定后,很快便出了评估报告,根据这份评估报告,鞋厂可以获得650万元的补偿款,鞋厂的负责人李先生对评估结果大为不满,李先生认为,鞋厂当初在成立的时候为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支付过一笔出让金的,后来在这块土地上建起了现在的厂房,如今征收既要征收土地又要征收房屋,那应当既补偿鞋厂的厂房设备损失,同时也应该补偿厂房下土地的使用权损失。如今评估机构的评估单中,仅对房屋作出补偿,并未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出补偿。

但是征收方认为评估机构在评估鞋厂房产时候,已经按照市场价对鞋厂的房产进行了评估并计算在了评估清单中,而且这个评估价格就现在该区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来说已经很高了,该公司提出的条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协商不下,鞋厂将征收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征收方提高对自己的补偿。

那么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呢?法院会支持鞋厂的诉讼请求吗?

本案中,地铁的建设毫无疑问是为了公共利益,缓解交通压力,方便人民出行,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的选取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核实、丈量程序也符合法定的程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所以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征收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但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既房随地走,所以住房实际上包含在土地使用权里面,本案中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鞋厂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报告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鞋厂要求征收方对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单独的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征地拆迁是个浩大的工程,从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到最后每个被征收人都活的满意的补偿,征收项目得以顺利实施,中间要经历非常复杂的程序,如果被征收人在这过程中遇到自己不明白的,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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